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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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44號原告 周靜娟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 律師被告 王梅枝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103年度自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審以原告所請求關於精神慰撫金之數額,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吳保任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