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85號原告 蘇麗英蘇佩琳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慶華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3,0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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