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8號
105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瑞懿 原告 陳盈如
陳穎儀 陳盈貞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晉勳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
葉仲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27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提出坐落屏東縣○○市街○段○○段○○○○○○○○號土地最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