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88號抗告人 陳志昌
吳秀琴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李奉素 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6月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故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