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91號聲請人 張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該紙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10號公示催告,並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10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雅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但育緗┌─────────────────────────────────────────────┐│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9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8-NU0000000-0│1│160││├──┼──────────────┼──────────────┼───┼────┼───┤│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79-NU0000000-0│1│30││├──┼──────────────┼──────────────┼───┼────┼───┤│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0-NU0000000-0│1│28││├──┼──────────────┼──────────────┼───┼────┼───┤│00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1-NU0000000-0│1│17││├──┼──────────────┼──────────────┼───┼────┼───┤│005│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2-NU0000000-0│1│4││├──┼──────────────┼──────────────┼───┼────┼───┤│006│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3-NU0000000-0│1│20││├──┼──────────────┼──────────────┼───┼────┼───┤│007│正隆股份有限公司│84-NU0000000-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