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769號債權人 宋瑞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智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依民法第478條催告債務人還款之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請求自民國104年12月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如無法釋明,請改以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三、請表明請求之利率(法定利率為5%)。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