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參點玖零肆壹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四‧三九三九克,淨重三‧九四一五克,取樣○‧○三七四克(已鑑析用罄),餘三‧九○四一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係屬第二級毒品,此有該鑑識中心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九○)綱得字第一三五八五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聲請意旨經核屬實,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