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港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丁○○
己○○戊○○
庚○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丁○○邀其餘被告己○○、戊○○及訴外人 謝復添 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及八十九年間陸續向原告借用六筆款項,各筆借款日期、金額、借款期限、年利率,均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利息按月計付,未按月支付利息時,除按上述約定利率計付遲延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上開各筆借款均已屆清償期,屢向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催討,均置之不理,迄有如聲明所示之本利尚未清償。又本案六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謝復添不幸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死亡,其配偶 陳玉卿 及子女 謝佩珊 、 謝瓊瑠 、 謝良欣 等第一順位繼承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拋棄繼承,謝復添之上開連帶保證債務自應由其母即被告庚○依法繼承,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繼承等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六份,及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本院八十九年度繼字第四四七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繼承系統表各一份(以上均為影本)、戶籍謄本四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丁○○向其借用如附表所示金額,被告己○○、戊○○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另被告庚○為上開借款債務連帶保證人謝復添之繼承人,上開借款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及其他失權條款,詎丁○○未按期履約,上開借款債務即視同到期,迄有聲明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本院八十九年度繼字第四四七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復未到庭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對被告丁○○依消費借貸,對被告己○○、戊○○依連帶保證契約,對被告庚○依繼承連帶保證關係,請求渠等連帶給付二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娟~F0~T40┌──────────────────────────────────────────────────────┐│附表: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編號│借款本金│借款起訖日│付息截止日│利息起訖日│年利率│違約金起訖日│││(新台幣)││││(%)││├──┼─────┼─────┼─────┼─────┼────┼──────────────────────┤│││自⒒起││自⒑⒛起││自⒒⒛起至⒌⒚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計││1│三百萬元│至⒒⒚止│⒑⒚│至清償日止│8.215│違約金,自⒌⒛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自⒓⒏起││││││2│一百萬元│至⒒⒚止│同右│同右│同右│同右│││││││││├──┼─────┼─────┼─────┼─────┼────┼──────────────────────┤│││自⒉⒚起││自⒒⒛起││自⒓⒛起至⒍⒚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計││3│四百萬元│至⒉⒚止│⒒⒚│至清償日止│同右│違約金,自⒍⒛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自⒋起││自⒑⒛起││自⒒⒛起至⒌⒚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計││4│二百萬元│至⒋⒚止│⒑⒚│至清償日止│同右│違約金,自⒌⒛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自⒋起││自⒑起││自⒒起至⒌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計││5│二百萬元│至⒋止│⒑│至清償日止│同右│違約金,自⒌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自⒌⒊起││自⒑⒋起││自⒒⒋起至⒌⒊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計││6│八百萬元│至⒌⒊止│⒑⒊│至清償日止│同右│違約金,自⒌⒋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