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786號聲請人 劉冠妤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面所載日期為發票日並無到期日,請釋明正確之發票日(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相符);若發票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支票發票人名稱(聲請人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與附表之支票發票人名稱不符)。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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