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振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振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振榮前因違反肇事逃逸、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附表:受刑人李振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肇事逃逸│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4年04月13日│104年12月12日│105年0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調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8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1248號│字第1534、1535、1536│字第1534、1535、1536││││號│號│├───┬────┼──────────┼──────────┼──────────┤││││││││法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79│109年度訴字第202號│109年度訴字第202號││事實審││號(聲請書誤繕為105││││││年度交訴字第79號)││││││││││││││││├────┼──────────┼──────────┼──────────┤││判決日期│105年08月03日│109年03月19日│109年03月19日│├───┼────┼──────────┼──────────┼──────────┤││││││││法院│新北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交訴字第79│109年度訴字第202號│109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號(聲請書誤繕為105││││││年度交訴字第79號)││││││││││││││││├────┼──────────┼──────────┼──────────┤││判決│105年09月06日│109年04月21日│109年04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均否│均否│均否││易服社會勞動││││├────────┼──────────┼──────────┴──────────┤││新北地檢108年度執緝│1.編號2至3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備註│字第2619號│2.編號2至3,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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