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5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5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尚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尚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尚融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6日│107年2月6日│107年4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9811號│毒偵字第1049號│毒偵字第217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98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420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8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18日│107年6月28日│107年8月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98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420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806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4月30日│107年8月13日│107年8月20日│││日期││││└───┴────┴─────────────┴─────────────┴─────────────┘┌────────┬─────────────┬─────────────┬─────────────┐│編號│4│(空白)│(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74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0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019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9月12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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