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宗智
吳建德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05年12月19日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刷卡時間欄關於「103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4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4刷卡時間欄關於「103年」之記載,均係「104年」之誤寫,此觀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犯罪事實、卷宗資料內容自明,而此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瑞哲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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