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51號聲請人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隆星 訴訟代理人 吳思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51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台灣銀行信義分行│台灣銀行信義分行│100年7月15日││724,58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