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丙○○
乙○○丁○○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1月16、17日分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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