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36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火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856號、第4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火財於民國105年9月26日中午12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路地下道逆向駛往新竹市○○路○段○○巷方向,適告訴人 王春蓉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該路段見狀閃避不及而跌倒,並受有左手、左手肘、左膝多處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所涉上開過失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過失傷害告訴等情,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