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河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一年度執聲字第五八八號),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二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編號三至十一宣告刑欄內「有期徒刑十七年七月」之誤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十六年七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附表編號三至十一宣告刑欄內,誤載為「有期徒刑十七年七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十六年七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陳義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