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號上訴人 陳志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秀敏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所為106年度婚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劉長宜
法官楊世賢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林長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