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原告甲(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李芝娟 律師被告陳○煌(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侵訴字第5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胡佩芬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