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聲請人 陳麗霜 即債務人弄12號代理人 高烊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處分,業經本院103年12月25日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裁定決定之,有前開裁定在卷可稽;復查本件並未選任管理人,故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經本院予以公告並分配完結在案,有本院104年4月23日公告之分配表及各該債權人之具領案款通知書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