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五○六號
原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送達代收人 顏廷鈺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誠洲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零伍萬壹仟柒佰叁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叁仟伍佰零陸元,折合新台幣柒萬零伍佰壹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零肆佰柒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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