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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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六七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暉股份有限公司等六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長暉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零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零壹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陸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