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七八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淑美 送達代收人曾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陸佰陸拾陸萬肆仟貳佰叁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壹元,折合新台幣捌拾陸萬陸仟陸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拾陸萬陸仟伍佰玖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暨被告當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