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重訴字第二四六○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所提出之授信約定書影本第十三條約定:「立約人對貴行(指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同意以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可見本件兩造合意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雯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B書記官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