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黃志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台幣(下同)伍仟伍佰叁拾玖元,及其中貳仟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102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㈡貳拾捌萬零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壹拾陸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暨自民國102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