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71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詹凱傑 債務人 鄭炳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肆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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