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3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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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3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明乾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嚴澄秋 之全體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或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之全體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然聲請人謹記載被繼承人之姓名,並未於聲請狀上載明其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本院於112年7月4日命聲請人補正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聲請人於同年月6日收受後迄未補正,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其聲請之程式顯有欠缺,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