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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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71號原告 丁士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