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9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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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苗簡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瑩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瑩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另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鳥松美仁郵局帳號之記載更正為「鳥松仁美郵局」。
二、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2項。
(二)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靜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64號被告陳瑩珊女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苑裡鎮玉田裡5鄰玉田72之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瑩珊應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又對於提供帳戶,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其幫助犯罪之本意,而基於幫助不詳姓名人士詐騙金錢之犯意,於民國99年8月11日15時許,在苗栗縣苑裡鎮某全家便利商店,將其所有鳥松美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寄出並電告密碼予不詳人士。嗣該不詳人士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8月17日,假冒奇摩拍賣網站賣家,佯以出售附表所示物品為由,誘使 林芷寧陳彥樺莊蕙如 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將新臺幣(下同)1萬7,000元、6,500元、1萬3,000元匯至上開帳戶。嗣經林芷寧、陳彥樺、莊蕙如發覺有異報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林芷寧、陳彥樺、莊蕙如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茲將本案證據及待證事實臚列如下:㈠被告陳瑩珊於警詢之陳述、偵查之自白:
被告在擔心對方可能將帳戶供詐騙使用之情形下,仍將上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交予不詳人士。
㈡告訴人林芷寧、陳彥樺、莊蕙如於警詢之陳述:
林芷寧、陳彥樺、莊蕙如因網路購物遭騙,分別匯款1萬7,000元、6,500元、1萬3,000元至上開帳戶。
㈢林芷寧、陳彥樺、莊蕙如匯款之交易明細表:
林芷寧、陳彥樺、莊蕙如分別匯款1萬7,000元、6,500元、1萬3,000元至上開帳戶。
㈣上開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
該帳戶由被告申設,且林芷寧、陳彥樺、莊蕙如分別匯款1萬7,000元、6,500元、1萬3,000元至上開帳戶。
㈤林芷寧之拍賣網頁及電子信箱資料、陳彥樺之電子信箱資料:
林芷寧、陳彥樺網路購物並依指示匯款至上開帳戶。
㈥莊蕙如之拍賣網頁資料:
莊蕙如網路購物。
二、核被告陳瑩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檢察官李基彰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楊文彰參考法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出售物品│被害人│匯款時間│遭詐騙金額│├──┼─────┼───┼──────┼─────┤│1│LV皮包│林芷寧│99年8月17日│1萬7,000元│││││13時47分││├──┼─────┼───┼──────┼─────┤│2│肩頸按摩器│陳彥樺│99年8月17日│6,500元│││、刮鬍刀││15時14分││├──┼─────┼───┼──────┼─────┤│3│LV皮包│莊蕙如│99年8月17日│1萬3,000元│││││18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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