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36號聲請人 廖明 新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5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
7年度司催字第552號卷宗、107年12月22日之新聞報紙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古鳳玲┌──────────────────────────────────────────────────────┐│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3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 馮俊傑永豐銀行內壢分行│107年6月30日│500,000元│0000000│廖明││1││││││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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