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日所
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
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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