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7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吉祥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吉祥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就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蕭吉祥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正當,因而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二、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輝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附表:
受刑人蕭吉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取財未遂罪│零點零五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19日│104年7月25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072號│第5155號│├─┬────┼───────────┼───────────┤│最│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619號│105年度交簡字第9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30日│105年2月18日│├─┼────┼───────────┼───────────┤│確│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易第619號│105年度交簡字第9號││決├────┼───────────┼───────────┤││判決確│104年12月21日│105年3月14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61號│第9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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