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被告乙○○被告丁○○被告兆源營造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格福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文傑 被告戊00000000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何燕蓉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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