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1號原告祥玉染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昌平 律師
張毓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本件原告所主張通行之被告所有桃園縣○○鄉○○○○段內厝小段82之3地號土地,其地號經重測及合併分割後已有變動,故原告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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