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8號原告 葉雲珠 被告 陳思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681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思宏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2681號諭知不受理判決,然原告葉雲珠於具狀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
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劭威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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