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0號原告 秦仕圳 被告 徐祥祐 法定代理人 徐明宏
林曉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4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陳明珠法官莊婷羽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奕成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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