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22號聲請人 李豐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宏海辦公設備有限公司間因110年度破字第22號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