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7號

聲請人 李芳儀 即利業五金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以下稱系爭支票),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支票確實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以遺失為由具狀聲請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鼎碁金屬有限公司杜福安

玉山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利業五金行

民國112年11月30日

1萬2,432元

AJ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