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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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57號
聲請人 李芳儀 即利業五金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以下稱系爭支票),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支票確實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以遺失為由具狀聲請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鼎碁金屬有限公司杜福安
玉山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利業五金行
民國112年11月30日
1萬2,432元
A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