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7號

聲請人佳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代理人 廖雯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5號裁定公示催告後,已於民國113年6月3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上開裁定已於113年6月30日張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迦南內科診所

楊志遠

第一商業銀行

金城分行

佳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2月29日

129,600元

NA0000000

002

葉豐傑

第一商業銀行

金城分行

佳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5月31日

897,560元

R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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