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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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73號原告 楊陳玉霜 原告與被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