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蔡文凱 被告 王宥鈞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0年度簡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江健鋒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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