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聖菲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仲暐 代理人 廖保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昌隆 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956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回復原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尚未依法繳納裁判費,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本院得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王金洲法官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