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6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王忠義 等三人(即 王張明春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888號),惟被告王忠義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5,2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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