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上訴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9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00號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燕衡選任辯護人林之翔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思涵 選任辯護人 黃子寧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簡廷宇 選任辯護人 溫藝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子豪 選任辯護人 吳明益 律師
李巧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秉弦 選任辯護人 紀岳良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呂耿嘉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108年度原訴字第110號、109年度訴字第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分別於109年10月29日及同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林恒祺法官顏維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