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080號聲請人劉○○住○○市○○區○○路00號7樓之1相對人劉○○○關係人劉○○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女兒,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因腦中風合併雙側無力及失語症、認知障礙,經送醫治療,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請求選定相對人之女兒劉○○為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之監護人,另請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相對人之女兒劉○○為監護人,另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2.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同意書:同意劉○○為監護人,指定劉○○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3.親屬系統表。
4.戶籍謄本。
5.相對人之診斷證明書。
6.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13年2月6日中山醫大附醫精字第1130001621號函檢附之成年監護鑑定書。
(二)相對人因「多重病因引起的認知障礙症(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劉○○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聲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書記官呂偵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