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135號聲請人 范思平 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輸入業環境保護基金會
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輸入業環境保護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輸入業環境保護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輸入業環境保護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輸入業環境保護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81)環署綜字第13629號設立許可有案,並經本院登記處於民國103年7月30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103證他字第88
8號,登記簿第67冊、第7頁第1668號),為配合主管機關法規之變更,以期捐助章程合於法律規定,乃於106年6月
2日提請第9屆第1次董事會決議,修改章程第14條第2項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
7月6日環署綜字第1060051354號函、第9屆第1次董事會議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13頁)。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輸入業環境保護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相違,並經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備在案,且與民法相關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