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1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89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宗憲 律師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誹謗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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