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侵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訴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來成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3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見本院102年度侵訴字第93號卷第14頁反面),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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