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1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梁官鴻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3年執聲他2394字第7687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異議人)前於民國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吸食毒品犯行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4360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97年 執嵩 字第1842
8號執行指揮書);另其涉嫌販賣毒品(及持有子彈)犯行部分,則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等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確定(99年度執岷字第4996號執行指揮書),上開2案件為同日所犯,應可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執行處分以異議人所犯99年度執字第4996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在前案判決確定後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規定不合,而否准異議人所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顯有誤會,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經查:ꆼ異議人前於103年6月3日具狀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下稱高雄地檢署)提出異議略以:因異議人自99年4月間
起向該署聲請數罪併罰,迄今已有4年,然均無下文,其欲申請合併高雄地檢署「99年度執岷字第4996號」及「98年執更嵩字第414號」執行指揮書之2案件云云(見附件一);嗣經高雄地檢署以103年7月1日雄檢 瑞岷 執聲他1921字第66262號函函覆異議人表示:異議人所犯99年度執字第4996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在前案判決確定後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規定不合,所請於法無據,礙難准許等語;異議人再於103年7月15日具狀向高雄地檢署聲請異議略以:高雄地檢署「99年度執岷字第4996號」執行指揮書(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之案件,與該署「98年執更嵩字第414號」執行指揮書(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乃同一案件,僅係1案件為販賣毒品案件,一為吸食毒品案件,且經分開審理判決而已,該2案件應屬數罪併罰案件,該署執行處分認異議人所犯99年度執字第4996號案件係屬前案判決確定後所犯,容有誤會云云(見附件二);隨後高雄地檢署以103年8月5日雄檢瑞岷103執聲他2394字第76879號函函覆異議人仍表示:異議人所犯99年度執字第4996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在前案判決確定後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規定不合,所請礙難准許等語,合先敘明。
ꆼ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同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前提。但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著有99年度臺非字第2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又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丙3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2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換言之,丙罪祇能單獨執行,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262號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意旨、91年度臺非字第316號判決意旨可資為參。
ꆼ查異議人於103年6月3日異議狀及其於103年7月15日聲
請異議狀所指高雄地檢署99年度執岷字第4996號執行指揮書之執行案件,係「高等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刑事判決」(即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下稱丙案件),被告於該案件中犯罪時間為97年
7月9日至97年7月25日止(各詳如附表編號1至13「犯罪日期」欄所示),該案件之刑事判決宣判(判決)日期為99年2月22日,該刑事判決確定日期為同年3月15日;另異議人於103年6月3日異議狀及其於103年7月15日聲請異議狀所指高雄地檢署98年度執更嵩字第414號執行指揮書之執行案件,係「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上開裁定所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之數罪案件,則係指「本院97年度訴字第553號」、「97年度審訴字第1664號」之
2案件(即如附表編號14、15所示,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下分別稱甲、乙案件),而異議人於上開刑事裁定之2案件中之犯罪時間分別為96年11月13日、97年1月8日,該2案件之刑事判決宣判(判決)日期分別為97年2月29日、同年8月7日,該2案件之刑事判決確定日期各為同年月18日、同年8月7日(各詳如附表編號14、15「犯罪日期」欄、「判決日期」欄、「判決確定日期」欄所示)。基上觀之,異議人上開所犯丙案件數罪之最後犯罪時間既為97年7月25日,而其所犯上開甲、乙案件之犯罪時間各為96年11月13日、97年1月8日,且上開乙、丙案件之刑事判決確定日期各為97年4月18日、97年8月7日,則異議人上開所犯丙案件之犯罪時間,係在其所犯甲案件(前案)判決之後,惟係在其所犯乙案件判決之前,已可認定;而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意旨,異議人所犯甲、乙2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8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則異議人所犯丙案件即不得再與其所犯乙案件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易言之,自無從將上開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中之乙案件抽出,與異議人所犯丙案件另定應執行刑之餘地,自是當然。
ꆼ綜上所述,上開高雄地檢署執行處分意旨以異議人所犯99年
度執字第4996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丙案件)係在前案(即甲案件)判決確定後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規定不合,所請礙難准許一情,於法並無違誤;是異議人於103年8月19日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另以其所犯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436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97年執嵩字第18428號執行指揮書,即附表編號16、17所示之案件,下稱丁案件),與其所犯高等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確定,99年度執岷字第4996號執行指揮書,即丙案件),為同日發生案件,應屬數罪併罰案件,而指原執行處分否准其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顯屬有誤云云(見附件三),容有誤會,從而,異議人本件聲明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至異議人於本件聲明異議狀所指其所犯丁案件(即97年執字第18428號)之犯罪時間為97年7月25日,丁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為97年10月27日(詳如附表編號16、17「犯罪日期」欄、「判決確定日期」欄所示);及其所犯丙案件(即99年度執字第4996號)之犯罪時間為97年7月9日至97年7月25日止(各詳如附表編號1至13「犯罪日期」欄所示),丙案件之刑事判決確定日期為99年3月15日(詳如附表編號1至13「判決確定日期」欄所示),基此以觀,足見異議人所犯丙案件之犯罪日期,係在其所犯丁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之前,,因之,異議人所犯丙、丁2案件,自合於刑法第50條所規定數罪併罰之要件,惟此應由受刑人另行具狀向執行檢察官就丙案件(即99年度執字第4996號)、丁案件(即97年執字第18428號)聲請定應執行刑或由執行檢察官審查後依職權提起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而非可由本院於本件聲明異議裁定中得逕行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書記官蕭家玲附件一:異議人103年6月3日異議狀影本乙件。
附件二:異議人103年7月15日聲請異議狀影本乙件。
附件三:異議人103年8月19日聲明異議狀影本乙件。
附表:
┌─────┬────────┬────────┬────────┬────────┬────────┐│編號│1│2│3│4│5│├─────┼────────┼────────┼────────┼────────┼────────┤│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6月│有期徒刑15年4月│├─────┼────────┼────────┼────────┼────────┼────────┤│犯罪日期│97年7月9日下午│97年7月9日下午│97年7月11日下午│97年7月12日上午│97年7月12日下午│││1時許│10時許│1時許│9時30分許│8時許│├─────┼────────┼────────┼────────┼────────┼────────┤│執行案號│高雄地檢署99年執│高雄地檢署99年執│高雄地檢署99年執│高雄地檢署99年執│高雄地檢署99年執│││字第4996號(岷股)│字第4996號(岷股)│字第4996號(岷股)│字第4996號(岷股)│字第4996號(岷股)│├──┬──┼────────┼────────┼────────┼────────┼────────┤││法院│高等高雄分院│高等高雄分院│高等高雄分院│高等高雄分院│高等高雄分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98年度上訴字第11│98年度上訴字第11│98年度上訴字第11│98年度上訴字第11││最後││14號│14號│14號│14號│14號││事實├──┼────────┼────────┼────────┼────────┼────────┤│審│判決│99年2月22日│99年2月22日│99年2月22日│99年2月22日│99年2月22日│││日期││││││├──┼──┼────────┼────────┼────────┼────────┼────────┤││法院│高等高雄分院│高等高雄分院│高等高雄分院│高等高雄分院│高等高雄分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98年度上訴字第11│98年度上訴字第11│98年度上訴字第11│98年度上訴字第11││確定││14號│14號│14號│14號│14號││判決├──┼────────┼────────┼────────┼────────┼────────┤││判決│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如附表編號1至13│如附表編號1至13│如附表編號1至13│如附表編號1至13│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13罪,業經│所示之13罪,業經│所示之13罪,業經│所示之13罪,業經│所示之13罪,業經│││高等高雄分院以98│高等高雄分院以98│高等高雄分院以98│高等高雄分院以98│高等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114│年度上訴字第1114│年度上訴字第1114│年度上訴字第1114│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號定應執行有期徒│號定應執行有期徒│號定應執行有期徒│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併科罰金│刑25年,併科罰金│刑25年,併科罰金│刑25年,併科罰金│刑2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褫│新臺幣3萬元,褫│新臺幣3萬元,褫│新臺幣3萬元,褫│新臺幣3萬元,褫│││奪公權10年確定。│奪公權10年確定。│奪公權10年確定。│奪公權10年確定。│奪公權10年確定。│└─────┴────────┴────────┴────────┴────────┴────────┘┌─────┬────────┬────────┬────────┬────────┬────────┐│編號│6│7│8│9│10│├─────┼────────┼────────┼────────┼────────┼────────┤│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6年│有期徒刑16年2月│有期徒刑15年6月│├─────┼────────┼────────┼────────┼────────┼────────┤│犯罪日期│97年7月9日下午│97年7月12日下午│97年7月13日下午│97年7月15日下午│97年7月11日下午│││10時許│4時許│7時許│3時許│6時許│├─────┼────────┼────────┼────────┼────────┼────────┤│執行案號│高雄地檢署99年執│高雄地檢署99年執│高雄地檢署99年執│高雄地檢署99年執│高雄地檢署99年執│││字第4996號(岷股)│字第4996號(岷股)│字第4996號(岷股)│字第4996號(岷股)│字第4996號(岷股)│├──┬──┼────────┼────────┼────────┼────────┼────────┤││法院│高等高雄分院│高等高雄分院│高等高雄分院│高等高雄分院│高等高雄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98年度上訴字第11│98年度上訴字第11│98年度上訴字第11│98年度上訴字第11││事實││14號│14號│14號│14號│14號││審├──┼────────┼────────┼────────┼────────┼────────┤││判決│99年2月22日│99年2月22日│99年2月22日│99年2月22日│99年2月22日│││日期││││││├──┼──┼────────┼────────┼────────┼────────┼────────┤││法院│高等高雄分院│高等高雄分院│高等高雄分院│高等高雄分院│高等高雄分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98年度上訴字第11│98年度上訴字第11│98年度上訴字第11│98年度上訴字第11││確定││14號│14號│14號│14號│14號││判決├──┼────────┼────────┼────────┼────────┼────────┤││判決│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如附表編號1至13│如附表編號1至13│如附表編號1至13│如附表編號1至13│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13罪,業經│所示之13罪,業經│所示之13罪,業經│所示之13罪,業經│所示之13罪,業經│││高等高雄分院以98│高等高雄分院以98│高等高雄分院以98│高等高雄分院以98│高等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114│年度上訴字第1114│年度上訴字第1114│年度上訴字第1114│年度上訴字第111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號定應執行有期徒│號定應執行有期徒│號定應執行有期徒│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併科罰金│刑25年,併科罰金│刑25年,併科罰金│刑25年,併科罰金│刑25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褫│新臺幣3萬元,褫│新臺幣3萬元,褫│新臺幣3萬元,褫│新臺幣3萬元,褫│││奪公權10年確定。│奪公權10年確定。│奪公權10年確定。│奪公權10年確定。│奪公權10年確定。│└─────┴────────┴────────┴────────┴────────┴────────┘┌─────┬────────┬────────┬────────┬────────┬────────┐│編號│11│12│13│14│15│├─────┼────────┼────────┼────────┼────────┼────────┤│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非法持有子彈罪│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15年4月│有期徒刑4月,併│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5年6月│││││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97年7月12日下午│97年7月15日上午│97年7月25日下午│96年11月13日中午│97年1月8日中午│││7時許│8時許│6時30分許│12時許│某時許│├─────┼────────┼────────┼────────┼────────┼────────┤│執行案號│高雄地檢署99年執│高雄地檢署99年執│高雄地檢署99年執│高雄地檢署98年執│高雄地檢署98年執│││字第4996號(岷股)│字第4996號(岷股)│字第4996號(岷股)│更字第414號(嵩│更字第414號(嵩││││││股)│股)│├──┬──┼────────┼────────┼────────┼────────┼────────┤││法院│高等高雄分院│高等高雄分院│高等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98年度上訴字第11│98年度上訴字第11│97年度訴字第553│97年度審訴字第16││事實││14號│14號│14號│號│64號││審├──┼────────┼────────┼────────┼────────┼────────┤││判決│99年2月22日│99年2月22日│99年2月22日│97年2月29日│97年8月7日│││日期││││││├──┼──┼────────┼────────┼────────┼────────┼────────┤││法院│高等高雄分院│高等高雄分院│高等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98年度上訴字第11│98年度上訴字第11│97年度訴字第553│97年度審訴字第16││確定││14號│14號│14號│號│64號││判決├──┼────────┼────────┼────────┼────────┼────────┤││判決│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99年3月15日│97年4月18日│97年8月7日│││確定││││││││日期││││││├──┴──┼────────┼────────┼────────┼────────┼────────┤│備註│如附表編號1至13│如附表編號1至13│如附表編號1至13│如附表編號14、15│如附表編號14、15│││所示之13罪,業經│所示之13罪,業經│所示之13罪,業經│所示之2罪,業經│所示之2罪,業經│││高等高雄分院以98│高等高雄分院以98│高等高雄分院以98│本院以98年度審聲│本院以98年度審聲│││年度上訴字第1114│年度上訴字第1114│年度上訴字第1114│字第83號定應執行│字第83號定應執行│││號定應執行有期徒│號定應執行有期徒│號定應執行有期徒│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刑25年,併科罰金│刑25年,併科罰金│刑25年,併科罰金│確定。│確定。│││新臺幣3萬元,褫│新臺幣3萬元,褫│新臺幣3萬元,褫│││││奪公權10年確定。│奪公權10年確定。│奪公權10年確定。│││└─────┴────────┴────────┴────────┴────────┴────────┘┌─────┬────────┬────────┐│編號│16│17│├─────┼────────┼────────┤│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7月25日下午│97年7月25日下午│││2時許│2時許後不久│├─────┼────────┼────────┤│執行案號│高雄地檢署97年執│高雄地檢署97年執│││字第18428號(嵩│字第18428號(嵩│││股)│股)│├──┬──┼────────┼────────┤││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43│97年度審訴字第43││事實││60號│60號││審├──┼────────┼────────┤││判決│97年10月27日│97年10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43│97年度審訴字第43││確定││60號│60號││判決├──┼────────┼────────┤││判決│97年10月27日│97年10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如附表編號16、17│如附表編號16、17│││所示之2罪,業經│所示之2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4360號定應執│字第436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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