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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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補字第2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松 原代理人 林志銘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庭法官顏士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徐玲玉附表:
┌─────────────────────────────┐│應補正:││聲請人於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6月至109年6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6月至109年6月)之必要支出數額(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6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7年6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新臺幣17,51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聲請前二年(即自107年6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債務人或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之受扶養者,於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應提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其他特殊情事之釋明文件。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消債補 字第 234 號裁定(109.08.04)【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消債更 字第 26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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