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13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胤志林廣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胤志即林廣豫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1月22日止累計83,572元正未給付,其中35,792元為消費款;43,780元為循環利息;4,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5,792元│105年11月23日起至│15%│無│無││││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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